《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般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关文章

嘉善县看守所地址 常山县看守所地址 嵊泗县看守所电话 杭州上城区律师 杭州拱墅区律师 江山市律师 黄山市律师 无锡市律师 杭州富阳区律师 长兴律师 绍兴柯桥区律师 湖州律师 安吉律师 嘉兴律师 东阳律师 松阳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 长兴刑事律师 平湖刑事律师 绍兴柯桥法律咨询 金华婺城法律咨询 云和法律咨询 平湖市律师网 仙居县律师网 宁波市海曙区刑事辩护律师 慈溪市刑事辩护律师 泰顺县刑事辩护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刑事辩护律师 玉环市刑事辩护律师 青田县刑事辩护律师